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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11执1751号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与王雷刚罚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王雷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11执1751号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王雷刚,男,1987年3月6日出生,住焦作市山阳区苏家作乡寨卜昌村大街**号。本院在执行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诉王雷刚罚金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6)豫0811刑初25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翟 卫

审判员 刘城韬

审判员 蒋亚杰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