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11执1751号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王雷刚,男,1987年3月6日出生,住焦作市山阳区苏家作乡寨卜昌村大街**号。本院在执行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诉王雷刚罚金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6)豫0811刑初25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翟 卫
审判员 刘城韬
审判员 蒋亚杰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