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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1521号

佛山市康之宝家具有限公司与曾伯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佛山市康之宝家具有限公司,曾伯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1521号

原告:佛山市康之宝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上东村腾滘村行一组厂房,组织机构代码L0212089-3。

法定代表人:胡其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志华,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伯兴,男,196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原告佛山市康之宝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曾伯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佛山市康之宝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冯载勋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吴达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