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1521号
原告:佛山市康之宝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上东村腾滘村行一组厂房,组织机构代码L0212089-3。
法定代表人:胡其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志华,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伯兴,男,196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原告佛山市康之宝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曾伯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佛山市康之宝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冯载勋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吴达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