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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3执81号

薛霞云与李习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薛霞云,李习功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83执81号

申请人:薛霞云,女,汉族,1963年4月22日出生。

被执行人:李习功,男,汉族,1956年10月10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孟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0883执81号裁定书,于2017年02月08日向被执行人李习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习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习功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36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原魁星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淑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