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004执409号申请执行人刘毅书,女,汉族,住辽阳市宏伟区。被执行人陈震,男,汉族,住辽阳市宏伟区。被执行人陈万忠,男,汉族,住辽阳市宏伟区。被执行人辽宁石化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繁荣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陈震,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刘毅书与陈震、陈万忠、辽宁石化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分别冻结了被执行人陈震、陈万忠、辽宁石化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因上述三被执行人已部分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上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被对三被执行人陈震、陈万忠、辽宁石化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文德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于 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