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004执409号

刘毅书与陈震、陈万忠、辽宁石化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17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毅书,陈震,陈万忠,辽宁石化安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004执409号申请执行人刘毅书,女,汉族,住辽阳市宏伟区。被执行人陈震,男,汉族,住辽阳市宏伟区。被执行人陈万忠,男,汉族,住辽阳市宏伟区。被执行人辽宁石化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繁荣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陈震,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刘毅书与陈震、陈万忠、辽宁石化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分别冻结了被执行人陈震、陈万忠、辽宁石化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因上述三被执行人已部分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上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被对三被执行人陈震、陈万忠、辽宁石化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文德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于 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