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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6民初84号

李远华与孙福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23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远华,孙福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6民初84号

原告:李远华,男,195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山东省鄄城县。

被告:孙福财,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山东省鄄城县。

原告李远华与被告孙福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李远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货款29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李进杰承包鄄城县农业局土肥站,原告给李进杰送货,2012年3月5日、6月6日原告为被告送农药计款2900元,被告接受,原被告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因被告当时未付清货款,被告为原告书写收货清单及下欠货款单据一份,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拒不还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远华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李远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李远华。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洪杰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郭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