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463号
原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沂南县供电公司。
负责人:房明,经理。
被告:沂南县龙盛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昌龙,经理。
原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沂南县供电公司诉被告沂南县龙盛食品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沂南县供电公司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告沂南县龙盛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266225.14元和被告沂南县龙盛食品有限公司800KVA及配电设备。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沂南县龙盛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266225.14元;
二、查封被告沂南县龙盛食品有限公司800KVA及配电设备。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臧庆军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