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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民初5643号

徐斌与鲁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斌,鲁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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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83民初5643号

原告:徐斌,男,198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告:鲁伟,男,196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原告徐斌与被告鲁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后,因被告���落不明,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以公告形式向被告鲁伟依法送达了民事诉状等法律文书。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鲁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将向李立江的借款85万元归还原告,并支付该借款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占有资金期间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鲁伟因周转需要,于2011年11月11日向李立江借款人民币10万元,李立江以现金方式向被告交付款项。2012年9月14日,被告又向李立江借款75万元,李立江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向被告交付款项。2015年8月27日,李立江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一份,将自己对被告鲁伟的共计85万元的债权转让予原告,并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了被告。后原告一直向被告催讨未果。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将向李立江的借款85万元归还原告,并支付该借款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占有资金期间的利息。被告鲁伟既未出庭应诉,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针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如下:证据1、借条二份及银行交易明细单一份,分别证明被告鲁伟于2011年11月11日和2012年9月14日向债权让与人李立江借款人民币10万元和75万元,李立江以现金方式向被告交付10万元,并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向被告交付款项75万元的事实。证据2、债权转让合同、收条、债权转让通知书及EMS邮政快递各一份,分别证明2015年8月27日,债权让与人李立江将自己对被告鲁伟的共计85万元的债权转让予原告,并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了被告的事实。被告鲁伟既不进行答辩又不出庭应诉,且未提出异议,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认证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核,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应予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鲁伟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1年11月11日向债权让与人李立江借款人民币10万元,李立江以现金方式向被告交付了款项。2012年9月14日,该被告又以上述同样理由向李立江借款人民币75万元,李立江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向被告交付了款项。上述两笔借款均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2015年8月27日,李立江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一份,其将自己对被告鲁伟享有的85万元的债权一并转让给原告。同日,李立江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证明其已经收到原告支付的85万元转让款项。本院��为,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本案债权让与人李立江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其对被告鲁伟享有的的合法债权全部转让给原告,该债权债务转让关系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属有效民事法律行为。因被告鲁伟下落不明,本院以公告形式向被告送达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可以推定为已经将债权人转让权利的事项通知了债务人鲁伟。被告鲁伟至今未向原告履行债务的行为属违约,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鲁伟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鲁伟支付徐斌债权转让款85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8月31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占有资金期间的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00元,由被告鲁伟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230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09×××13-9008,开户行:绍兴��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俞亚莉

人民陪审员  王国金

人民陪审员  钱霞君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马胜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