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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行终1017号

高玉梅、项城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15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玉梅,项城市人民政府,张国善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行终101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高玉梅,女,1947年8月6日生,汉族,住项城市。委托代理人孙永霞,女,1972年8月12日生,汉族,住项城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项城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昌宇,市长。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张国善,男,1936年8月8日生,汉族,住项城市。高玉梅诉项城市人民政府为第三人张国善颁发项土国用(2006)第27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案,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周行初字第143号行政判决,高玉梅不服提起上诉。在上诉期间,高玉梅与张国善达成和解协议,以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高玉梅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高玉梅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继红

代理

审判员  段励刚

代理

审判员  王盛楠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冯 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