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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2执174号

周兴启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兴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174号

被执行人:周兴启,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住所。本院在执行周兴启罚金一案中,经查,周兴启在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分行X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兴启在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分行X账户内存款5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北松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孙欣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