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470号
原告:宁波华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古城街道新江路2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78967196X1。
负责人:谷文伦,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林军,浙江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海珍,女,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华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与被告林海珍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华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华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冯 妃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理
书记员 余燕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