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7民初401号
原告:佛山市三水普华美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金泉大道3号江南国际社区一区32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675150429J。
法定代表人:潘民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标、崔仲恩,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晓主,女,汉族,1983年3月9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李晓青,女,汉族,1980年9月3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三水普华美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晓主、李晓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三水普华美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三水普华美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作出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三水普华美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佛山市三水普华美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淑华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范晓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