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3232号
申请执行人:刘绪东,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委托代理人:刘叔贞,女,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执行人:青岛罡正橡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西镇杜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欣,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绪东与被执行人青岛罡正橡塑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5)胶商初字第1101号民事调解书]中,执行标的为30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胶商初字第110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瑞国
审 判 员 秦 涛
代理
审判员 袁明芳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贾怀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