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3116号
申请执行人:喻启礼,男性,1978年0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执行人:周梅,女性,1980年01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执行喻启礼与周梅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綦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9日作出的(2016)渝0110民初476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裁判:被告周梅支付原告喻启礼50000元。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梅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喻启礼于2016年0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银行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现下落不明,现暂不具备可供执行的条件,经申请人申请,本案暂缓执行。
本院认为,该案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申请人申请暂缓执行,待有执行条件后,再由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0执311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 毅
审判员 李克洪
审判员 郭云雨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罗 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