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21民初948号
原告:吕昌义,男,1947年1月1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安徽省歙县。
被告:朱卫平,女,195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安徽省歙县。
原告吕昌义与被告朱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朱卫平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黄江涌
代理
审判员 叶 甜人民
审判员 胡玉钢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田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