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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1民初948号

吕昌义与朱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吕昌义,朱卫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21民初948号

原告:吕昌义,男,1947年1月1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安徽省歙县。

被告:朱卫平,女,195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安徽省歙县。

原告吕昌义与被告朱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朱卫平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黄江涌

代理

审判员  叶 甜人民

审判员  胡玉钢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田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