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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2民特5号

周国初申请宣告孙伯均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3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当事人
周国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2民特5号

申请人:周国初,女,1949年10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申请人周国初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周国初称,孙伯均与其系夫妻关系。孙伯均因患病而神智不清,曾多次走失。2011年8月26日,其再次走失,经多方寻找,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均未能将其找到。其走失至今已满4年。申请人作为孙伯均的妻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宣告孙伯均死亡。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孙伯均,男,1947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重庆市涪陵区XX乡XX村9组,原住重庆市涪陵区XX乡XX村9组,系申请人周国初的丈夫。孙伯均于2011年8月26日晚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周国初申请宣告孙伯均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孙伯均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孙伯均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孙伯均于2011年8月26日晚上离家出走,经亲属多方寻找,至今仍不知其下落。本院受理本案之后依法发出寻人公告,法定公告期间已经届满,仍然未能获知孙伯均下落。周国初作为孙伯均的妻子,其申请宣告孙伯均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孙伯均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

审判员  李欣欣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