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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1执1461号

张新满、张华赡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新满,张华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1执1461号

申请执行人:张新满,男,192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制笔材料改制厂退休职工,住址天津市和平区。

被执行人:张华,男,195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市地方铁路局修建公司员工,天津市红桥区。本院在执行张新满与张华赡养纠纷一案中,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和民一初字第11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健

代理

审判员 李 弥

代理

审判员 辛传斌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