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2执685号
申请执行人:许湘卓,女,汉族,1974年9月8日出生,住南充市顺庆区。
被执行人:南充市宏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冯发奎,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02民初65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执行人许湘卓与被执行人南充市宏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南充市宏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给申请执行人许湘卓办理位于南充市顺庆区丝绸路311号红牌楼1幢1单元8层1-807号的房屋契税发票手续;
二、给申请执行人许湘卓办理位于南充市顺庆区丝绸路311号红牌楼1幢1单元8层1-807号房屋产权登记、房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桂芳彪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 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