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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民初83号

金秀彩与周传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金秀彩,周传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5民初83号

原告:金秀彩,女,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告:周传阳,男,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的原告金秀彩与被告周传阳健康权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现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周传阳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故在原审限内无法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秦明军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黄劲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