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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2执1180号

1180徐州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与银川某某机电商贸有限公司、崔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州某某机械有限公司,银川某某机电商贸有限公司,崔某某,徐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2执1180号申请执行人徐州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响山路5号某某大厦219室。法定代表人王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银川某某机电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金三角现代物流市场(西北农资城)7号楼某某营业房。法定代表人崔某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崔某某,男,1970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徐某某,女,1972年2月8日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徐州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与银川某某机电商贸有限公司、崔某某、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民终21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文书银川某某机电商贸有限公司、崔某某、徐某某应支付给徐州某某机械有限公司款项等合计人民币377323元。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根据徐州某某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按执行令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大额银行存款,申请人申请暂不冻结银行账户。2、多次对被执行人证券、支付宝账户、京东等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执行过程中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宝湖中路城市公园某某室、银河家园三区某某室、银河家园三区10号楼某某营业房、西北农资城7-某某营业房。4、到车辆管理部门进行查询,被执行名下有车辆信息,被执行人银川某某机电商贸有限公司名下宁A×××××,徐某某名下宁A×××××,崔某某名下宁C×××××,宁C×××××,宁C×××××,宁C×××××,陕J×××××,陕J×××××,陕J×××××号汽车,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采查封措施。5、对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6、对被执行人户籍情况进行查询。7、依法将被执行人已被纳入全国失信人员名单。上述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3民终218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后10日内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齐永远

审 判 员  徐 峰

审 判 员  王文庆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见习

书记员  刘 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