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9662号
原告:吴佳林,男,199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法定代理人:吴某,男,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系吴佳林父亲。
法定代理人:邓某,女,197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系吴佳林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友根,浙江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椒江复兴汽车修理厂(普通合伙),经营场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海办岳头村(疏港大道马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6651169775D。
负责人:杨亦春,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志敏,该厂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仲,浙江飞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佳林与被告台州市椒江复兴汽车修理厂(普通合伙)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吴佳林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佳林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佳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佳林负担。
审 判 员 郑楚楠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
书记员 蔡美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