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特21号申请人孙梦雨,女,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指定监护人孙德兴,男,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汲冢镇万楼行政村万楼村。身份证号码:412726194804147939。被申请人闫素丽,女,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孙梦雨、指定监护人孙德兴诉被申请人闫素丽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中,申请人孙梦雨、指定监护人孙德兴于
二0一七年二月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闫素丽失踪的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孙梦雨、指定监护人孙德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孙梦雨、指定监护人孙德兴撤回起诉。
审判员 赵增瑞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闫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