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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5民特21号

孙梦雨、闫素丽申请确定监护人、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梦雨,闫素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特21号申请人孙梦雨,女,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指定监护人孙德兴,男,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汲冢镇万楼行政村万楼村。身份证号码:412726194804147939。被申请人闫素丽,女,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孙梦雨、指定监护人孙德兴诉被申请人闫素丽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中,申请人孙梦雨、指定监护人孙德兴于

二0一七年二月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闫素丽失踪的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孙梦雨、指定监护人孙德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孙梦雨、指定监护人孙德兴撤回起诉。

审判员  赵增瑞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闫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