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乐执字第32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兴杰与被执行人宋淑青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2014)乐商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宋淑青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乐陵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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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兴杰与宋淑青追偿权纠纷执行决定书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乐执字第32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兴杰与被执行人宋淑青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2014)乐商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宋淑青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乐陵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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