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1777号申请执行人汪龙,男,198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浠水人,住湖北省浠水县,申请执行人周泉,女,198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团风人,住湖北省团风县,被执行人武汉福地明珠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大花岭小区。法定代表人林凤辉,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汪龙、周泉与被执行人武汉福地明珠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作出的(2016)鄂0115民初24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1月1日权利人汪龙、周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武汉福地明珠置业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福地明珠置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6182元,负担受理费287元、执行费142元。逾期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福地明珠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61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六年十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游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