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5民初88号
原告:湖南江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2055692—1,住所地江永县潇浦镇永明东路146号。
法定代表人:陈雅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利军,男,该公司合规风险部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蒋成荣,男,该公司粗石江支行行长。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黄家雄,男,1967年1月2日出生,瑶族,农民,住江永县。
原告湖南江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家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湖南江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江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江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南江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游小燕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何志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