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42610号
原告:任建华,男,1970年8月8日出生。
被告:梁志强,男,1973年4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建华诉被告梁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任建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对原告任建华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任建华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陈素培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