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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42610号

任建华与梁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1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任建华,梁志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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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42610号

原告:任建华,男,1970年8月8日出生。

被告:梁志强,男,1973年4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建华诉被告梁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任建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对原告任建华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任建华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陈素培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