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22民初463号
原告:瞿华龙,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丁琪,安徽枞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明,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
原告瞿华龙与被告吴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
原告瞿华龙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瞿华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瞿华龙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瞿华龙负担。代理
审 判员 周美超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代) 朱晶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