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784民初345号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与岑汉华、广州市恒胜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20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岑汉华,广州市恒胜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区南沙片区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4民初345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地址:鹤山市沙坪镇新城路2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749188041R。

负责人:陈永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麦锦棠,该公司员工。

被告:岑汉华,男,1975年11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被告:广州市恒胜物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南沙区龙穴大道中路125号自编五栋B707房,组织机构代码:094171280。

法定代表人:岑汉荣。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区南沙片区分公司,地址:广州市南沙区龙穴岛龙穴大道中路13号3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77781478E。

法定代表人:彭辉。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诉被告岑汉华、广州市恒胜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区南沙片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42.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李根明

二○一七年二月八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冯泽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