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02民初36号
原告:向阳,男,1978年9月25日出生,土家族,大专文化,住张家界市永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德辉,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原告向阳的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张家界宇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068231585R,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雅典国际家园A幢一单元1号铺。
法定代表人:马益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忠亮,张家界市永定区子午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系被告张家界宇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向阳与被告张家界宇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阳以庭外再考虑为由,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阳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24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4162元,由原告向阳负担。
审 判 长 龚拥军
人民陪审员 龚世国
人民陪审员 陈 浩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理
书记员 符娅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