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202刑初434号公诉机关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男,1983年7月14日生,汉族,大专文化,2004年至2015年任莱芜市莱城区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苗山分所检疫员,2016年7月至今任莱城区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高庄分所检疫员,户籍所在地莱芜市钢城区,现住。因涉嫌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于2016年6月27日被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莱城检公刑诉[2016]4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玄振华出庭支持公诉,
书记员时超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期间,苗山养殖户郭立永、张某2、张某1、吕某向莱芜市莱城区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苗山分所申报检疫后,被告人秦某为多发工资,徇私舞弊,五次在四人均没有对鸭子强制免疫的情况下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伪造检疫结果。案发后,被告人秦某经办案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就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郭某证人证言、被告人秦某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某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应当以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秦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期间,苗山养殖户郭立永、张某2、张某1、吕某向莱芜市莱城区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苗山分所申报检疫后,被告人秦某为多发工资,徇私舞弊,五次在四人均没有对鸭子强制免疫的情况下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伪造检疫结果。案发后,被告人秦某经办案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证言(1)毛某、李某1的证言,证实莱城区畜牧局各动物卫生监督分所经费实行包干制,各分所检疫员工资按照完成任务指标比例发放。(2)高某的证言,证实莱城区畜牧局各动物卫生监督分所经费实行包干制,各分所检疫员工资按照完成任务指标比例发放,检疫员检疫确认按规定进行了强制检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才能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3)任某、王某的证言,证实近几年没有给苗山镇养殖户开具动物免疫证明。(4)证人郭立永、张某1、张某2、吕某等人的证言,证实秦某未要求提供动物免疫证明,为其出具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5)李某2、吴某的证言,证实六和公司给养殖户提供鸭苗,鸭苗在孵化后24小时送到养殖场,对鸭苗不打疫苗。2、书证(1)秦某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秦某案发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2)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证实秦某于2016年6月22日被电话通知到案,经审查于同年6月24日立案侦查。(3)秦某工作简历,动物检疫员证,山东省行政执法证,录用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证实2004年6月至2015年1月,秦某担任莱城区畜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苗山分所检疫员,有检疫资格。(4)《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证实秦某给郭立永、张某2等人开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5)莱城区畜牧兽医局说明,2014年检疫分所任务、经费分配表、工资表,证实秦某的工资与收取的检疫费挂钩,工作经费实行包干制。(6)农业部家禽产地检疫规程、《2013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2013年山东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2015年山东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莱城区牧字(2007)19号文件,证实对于家禽必须强制免疫,检疫人员应确认禽只已按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方可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7)证明两份,证实莱芜市莱城区苗山镇畜牧兽医站、莱芜市莱城区苗山镇见马兽医站出具,证明2014年辖区内养殖户郭立永、张某2、张某1、吕某未领取过禽流感疫苗,兽医站也未出具过动物免疫证明。3、被告人秦某的供述,证实其伪造检疫结果的事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核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作为动植物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其行为已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秦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其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秦某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朱丽芹
人民陪审员 韩克柱
人民陪审员 孙玉娥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亓云珠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条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