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22民初85号
原告:仲伟丽,女,195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抚顺市顺城区,无职业。
被告:张国,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满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仲伟丽诉被告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仲伟丽于2017年2月8日自愿申请撤回本次起诉。
本院认为:仲伟丽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理由亦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伟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仲伟丽负担。
审判员 孙锡铭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