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21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冬冬。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斗。
上诉人王冬冬因与被上诉人武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1民初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中,上诉人王冬冬于2017年2月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冬冬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冬冬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冬冬减半负担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春哲
审判员 王 珂
审判员 徐振平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杜涤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