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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终2173号

王冬冬与武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11-12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冬冬,武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21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冬冬。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斗。

上诉人王冬冬因与被上诉人武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1民初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中,上诉人王冬冬于2017年2月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冬冬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冬冬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冬冬减半负担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春哲

审判员  王 珂

审判员  徐振平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杜涤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