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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民初202号

郑州春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郑州轩辕耐材有限公司、陈会洋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03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郑州春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郑州轩辕耐材有限公司,陈会洋,王志现,王栋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民初202号原告郑州春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白寨镇白寨村。法定代表人刘春和,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郑州轩辕耐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刘寨镇西马庄村。法定代表人王志现。被告陈会洋,女,汉族,1974年1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被告王志现,男,汉族,1965年7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被告王栋梁,男,汉族,1987年8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春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轩辕耐材有限公司、陈会洋、王志现、王栋梁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限定的时间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州春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华超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