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03执恢128号

4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杨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杨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恢12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和平路116号。

负责人:赵政党,行长。

被执行人:杨飞,男,198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府谷县三道沟镇野猪峁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陕西省府谷县三道沟乡玉则墕村野猪峁自然村00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杨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飞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03执恢1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治峰执行员  李 卫执行员  杨晓军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杨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