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922执850号

李国孝申请执行刘召君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24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国孝,刘召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2执850号

申请执行人:李国孝,男,生于1960年3月1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

被执行人:刘召军,男,生于1974年6月11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在执行李国孝与刘召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到被执行人有房屋及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刘召军名下的小车一辆,期限为二年。

二、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刘召军及其妻李加玉共同名下的位于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成套住宅一套,期限为三年。

三、被执行人刘召军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刘召军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刘召军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袁华林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朱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