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粤0105执信191号本院在执行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刘某喜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某喜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刘立喜(公民身份号码440981XXXXXXXX8133)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来自: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与刘立喜民间借贷纠纷2016执3718执行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粤0105执信191号本院在执行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刘某喜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某喜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刘立喜(公民身份号码440981XXXXXXXX8133)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