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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6民初137号

王中元与涉县保安服务公司技防中心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中元,涉县保安服务公司技防中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6民初137号

原告:王中元,男,1976年7月26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涉县。

被告:涉县保安服务公司技防中心。

法定代表人:江建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波,高斌伟,河北卓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中元诉被告涉县保安服务公司技防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中元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中元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秀红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肖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