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民终169号

詹鹏与陕西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5-11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陕西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詹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1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丈八北路东侧爱西华庭3幢10301。

法定代表人:高继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征,男,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职员,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娜,女,197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职员,住。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詹鹏,男,198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莲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冬园,男,195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

上诉人陕西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詹鹏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3民初3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陕西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陕西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陕西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崔志刚

代理

审判员  陈 帅

代理

审判员  楚 涵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书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