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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2民催14号

山东东德石油装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山东东德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山东东德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山东东德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山东东德石油装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502民催14号

申请人:山东东德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牛庄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062952058H。

法定代表人:郭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占峰,女,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山东东德石油装备有限公司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申请人山东东德石油装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11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山东东德石油装备有限公司持有的票据号码31300051/38684425、票面金额叁拾万元整、出票人山东上特智控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东营市腾峰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付款行东营银行燕山路支行、出票日期2016年8月2日、汇票到期日2016年12月28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东德石油装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山东东德石油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纪鹏辉

审判员  韩琳芳

审判员  刘祖海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兰玉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