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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执2175号之一

谢文霞、胡正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文霞,胡正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21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谢文霞,女,196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中市,

被执行人:胡正贵,男,196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铜陵市,申请执行人谢文霞与被执行人胡正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谢文霞因胡正贵不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705民初2937号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胡正贵经本院通知后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扣押了胡正贵名下登记所有的皖G-×××××号奔驰牌越野车并通过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委托铜陵华诚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和安徽双赢集团拍卖有限公司对该车进行了评估和拍卖。2017年1月24日陈龙(男,汉族,1988年12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以424000元的最高价竞得该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皖G-×××××号奔驰牌越野车的查封并注销该车在中国银行铜陵分行的他项权(抵押)。皖G-×××××号奔驰牌越野车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陈龙所有,该车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陈龙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陈龙可持本裁定书到铜陵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 健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江山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