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280号
原告:蓝蔡平,男,198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嘉丽,女,1990年8月31日出生,汉族。
被告:厦门凯旋万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莉宏。
原告蓝蔡平与被告厦门凯旋万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告蓝蔡平于2017年2月8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蓝蔡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蔡平撤诉。案件受理费2914元,减半收取计1457元,由原告蓝蔡平负担。
审判员 马菡菲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苏建宏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