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恢92号申请执行人朱安户,男,1961年11月23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齐美丽,女,1956年6月14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5)户民初字第0041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0799元,并承担执行费6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上述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25执恢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闫鹍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