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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5执恢92号

朱安户与齐美丽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16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安户,齐美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恢92号申请执行人朱安户,男,1961年11月23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齐美丽,女,1956年6月14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5)户民初字第0041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0799元,并承担执行费6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上述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25执恢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闫鹍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