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3执37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益新街655号。负责人王光春,行长。被执行人山东森林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开发区福寿东街以北、志远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张秀霞,经理。被执行人张秀霞,女,1985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被执行人XX霖,男,1990年9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执行人滕玉云,女,1965年4月11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6)鲁0703民初260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手续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山东森林纺织口进出品有限公司、张秀霞、XX霖、滕玉云的银行存款、股权及相关到期债权(详见冻结、划拨通知书)。
二、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山东森林纺织口进出品有限公司、张秀霞、XX霖、滕玉云的相关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剑平
审判员 王江岚
审判员 赵无江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肖宝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