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复 议 决 定 书(2017)川09司惩复1号申请复议人李珍,女,汉族,1987年1月4日出生,四川省大英县人,住大英县。申请复议人李珍因不服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下称大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923司惩4号拘留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人李珍认为:1.事情起因是李顺洪殴打其母亲曾玉兰在���,也未造成李顺洪任何伤害;2.复议人李珍已经向李顺洪道歉,且本人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3.大英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3日对其作出15天司法拘留决定,并于当日将其送入遂宁市司法拘留所。据此,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经审查查明,大英县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顺洪与被执行人李隆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隆田之女李珍对申请人李顺洪进行了殴打,该院于2017年2月3日对李珍司法拘留15日。李珍不服,向本院提出复议。
本院认为,大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923司惩4号拘留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八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驳回申请复议人李珍的复议申请,维持原拘留决定。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