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102执1299号之二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红谷滩支行、江西强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红谷滩支行,江西强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省众鑫创贸易有限公司,XX强,刘四保,罗小妹,杜娟,罗小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2执129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红谷滩支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302号。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64796363J。

负责人:付筠,系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江西强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东湖区中山路197-199号中山商务中心1607,组织机构代码:66476392-4。

法定代表人:XX强。

被执行人:江西省众鑫创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青山湖区解放西路999号香江商贸中心B区解放三街54号。组织机构代码:77237834-5。

法定代表人:刘四保。

被执行人:XX强,男,1980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被执行人:刘四保,男,1978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迎宾中大道康城住宅区。

被执行人:罗小妹,女,1977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迎宾中大道康城住宅区。

被执行人:杜娟,女,1975年8月2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罗小斌,男,1974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南昌市南昌县。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的(2016)赣0102民初22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江西强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省众鑫创贸易有限公司、XX强、刘四保、杜娟、罗小妹、罗小斌应向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红谷滩支行还2993252.39元及利息、诉讼费用358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442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杜娟、罗小妹名下房产,暂不宜处置。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四保主动向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红谷滩支行履行1万元,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杜娟名下车辆一部,但该车下落不明,本院无法查找。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西强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省众鑫创贸易有限公司、XX强、刘四保、杜娟、罗小妹、罗小斌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江西强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省众鑫创贸易有限公司、XX强、刘四保、杜娟、罗小妹、罗小斌在短期内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已无继续的必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102民初221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伟明

审判员  朱 健

审判员  朱金辉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魏 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