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1执1059号申请执行人刘达光,男,汉族,1945年11月12日出生,住所地邵东县。被执行人黄英美,女,汉族,1970年6月24日出生,住所地邵东县被执行人李小明,男,汉族,1968年4月22日出生,住所地邵东县刘达光申请黄英美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邵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521民初11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达光于2016-9-2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邵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521民初117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治国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理
书记员 : 曾 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