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5415号
原告:中山市板芙镇奥思图广告设计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板芙镇板芙北路110号,组织机构代码L7572911-4。
主要
负责人:袁思燕。
被告:中山市喜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路23号商住楼首层、二层第15卡。
法定代表人:刘吉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板芙镇奥思图广告设计部诉被告中山市喜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中山市喜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故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中山市板芙镇奥思图广告设计部于2017年1月17日接到我院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6元,立案时原告中山市板芙镇奥思图广告设计部已预交123元,减半收取62元,由原告中山市板芙镇奥思图广告设计部负担。
审 判 长 李静敏
人民陪审员 陈明玉
人民陪审员 郭泳欣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唐 颖
书 记 员 曾晓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