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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21执82号

周凤莲与张大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30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凤莲,张大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21执82号

申请执行人:周凤莲。

被执行人:张大卫。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凤莲与被执行人张大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北大湖镇小山村二社,112平方米,所有权证号为2-13157的房屋产籍予以查封,被执行人暂无金钱给付能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8日提出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2民初11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洪军

审判员  樊明鑫

审判员  李 秋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季振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