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317号原告訾丽,女,汉族,住址商丘市。原告程广兰,女,汉族,住址宁陵县。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三街东黄河路,统一社用信用代码:914101006716653532。负责人赵瑞,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守军,系该公司员工。上述原、被告保险合同纠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二原告与被告保险公司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二原告主体不适格,依法应驳回二原告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訾丽、程广兰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向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6份,上诉于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丁晓环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徐子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