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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民初5824号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武汉市洪山区氧吧欢乐迪音乐城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17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武汉市洪山区氧吧欢乐迪音乐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初5824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平,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洪山区氧吧欢乐迪音乐城,经营者王凯,经营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号狮城翰园商场*楼。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武汉市洪山区氧吧欢乐迪音乐城侵害音乐电视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向被告送达前,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孙文清

人民陪审员  胡 君

人民陪审员  靳 伟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黄 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