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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5民初325号

刘彦平与史建通、任俊欣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01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彦平,史建通,任俊欣,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泽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5民初325号原告刘彦平,男,1966年3月29日生,汉族,现住行唐县。被告史建通,男,1980年5月11日生,汉族。被告任俊欣,女,1980年5月1日生,汉族。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韩风海,系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泽分公司。地址:河北省深泽县南苑路5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彦平与被告史建通、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泽分公司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彦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元,减半收取77元,由原告刘彦平负担。

审判员  杨山林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段彦茹 更多数据: